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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描述

姓名:王晔职业:律师电话:13366825130邮箱:wangye714@sina.com个性介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房地产行业维权记者、知识产权代理人、投资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办案雷厉风行, 服务细致周密,睿智进取,擅长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其法律知识精深,善于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预防法律风险,曾为多家公司起草及审订各类合同,其所起草的诸多合同如:《投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软件外包协议》《软件开发协议》《企业挂靠协议》《专利使用许可协议》等,都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与委托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

一般作品的合理使用

分类:博主论法
2021-01-22 12:24 阅读(?)评论(0)

一般作品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种类繁多,权属复杂,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及一些虽然受著作权保护但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合理使用一些作品:

1、使用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三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内容,一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是时事新闻;三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以上三类内容与受众密切相关,公司在营销宣传中可以援引并加以释义或评论。但需注意的是,对于一般时事新闻可以直接援引,并注明出处;非单纯报道性的新闻不属于时事新闻的范围,在使用时应当经过原作者同意。例如此次两会的招开时间、代表的议题内容是属于时事新闻,但是如果新闻发布者并不是单纯的转述代表的议题,而是增了新闻发布者或一般公众对该议题的意见。则不在属于单纯报道性的新闻了。另随现在自媒体的发展新闻与作品的区别越来越小,在使用新闻时应当审慎选择。

2、为评论某一事件或问题的适当引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里的“适当引用”原则上不能超过原作品内容的25%,并且对使用目的有明确的要求。在实践中很多公众号或网站会使用剧照来推介影视剧,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剧照有独立的著作权权属,不存在适当引用的问题;其次如介绍评论的主要目的是引流或营销,也不符合作品的合理使用目的。

3、合法来源,不需要赔偿,但性质仍然为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提到的“合法来源”,是指被控侵权的发行者、出租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当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交易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该产品,并能够加以证明的一种事实。合法来源不等于合法授权,提供了合法来源并不意味着销售者一定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只能是促进复制品流通的发行者、出租者。作为终端使用者,在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使用行为侵权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行为性质认定上仍属于侵权行为。




 

  最后修改于 2021-01-22 12:33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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