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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 郑州被辞临时工讨回养老金

2007-04-13 14:19 阅读(?)评论(0)

全国首例 郑州被辞临时工讨回养老金

作者:孙娟 暴敏冬  发布时间:2007-04-12 15:42:52


    工作26年,老了老了被工厂辞退 

    今年60岁的李良丽(化名)是一名农村妇女。丈夫在一次施工中摔成了半身不遂。她一人承担起养活8人的重担。 

    2001年,53岁的她被推出了工作26年的单位——原郑州市农药厂(后改为沙隆达农药有限公司)。李良丽说:“之前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厂里突然告诉我‘你年龄也过了,你明天起可以不用上班了’。” 

    “我没有了工资,家里唯一的收入就是丈夫的退休金500多元,一家人挤在30平方米的小屋里,我们那时真快活不下去了。”   

  要用法律维权:“临时工也该老有所养” 

    由于李良丽是以“农民临时工”身份来工厂工作的,工厂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用工关系,更没有为其办理和缴纳养老保险金。为此,她多次前往工厂、统筹办、人大等部门要求为自己发放养老保险金,但都吃了“闭门羹”。 

    统筹办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的解释是:单位并没有为李良丽办理养老账户,况且其已超过参保年龄,无法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 

    “我干那么多年了,退休了应该有退休金,临时工又怎么样,也应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至少应该让我吃上碗饭。”为此,她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按“劳动争议”打官司败诉 

    李良丽找到了管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以往诉讼思路,这明显属于一起劳动争议案。之后,援助律师替李良丽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农药厂为其补缴养老统筹金。一审法院以统筹办的书面答复,认为此案没有事实根据驳回了李良丽的起诉。 

    李良丽提起上诉,法院再次宣判其败诉。 

  转换到《民法》思路“柳暗花明” 

    据了解,关于农民工能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像李良丽的养老问题,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依,也没有成功先例可循。 

    之后,李良丽找到了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指派了马艳艳律师办理此案。马艳艳经过多方调查咨询后,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思路:按《民法》侵权损害赔偿思路打官司。 

    “以侵权损害赔偿的思路打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头一次。”马艳艳律师告诉记者,劳动关系究其实质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原告是农民临时工身份,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但由于工厂怠于履行义务,才造成职工老无所养,陷入极度的生存危机当中,这一切都是由工厂造成的,应当承担职工老无所养的责任。 

    之后,马艳艳替李良丽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原告无法享有合法养老权的法律后果,要求被告每月按500元标准支付原告退休后的生活费。 

    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讼。“权利得不到救济肯定是不公平的,我们坚持上诉。”马艳艳说。 

    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李良丽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农药厂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而原告在工作期间也未能及时督促厂方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不支持每月500元的退休生活费,但判被告从2004年10月起,每月按郑州市当年最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原告生活费。 

  期望:根本之策在于尽快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昨日(11日),马艳艳律师收到从司法部寄过来的荣誉证书,该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件,该经验也被推广至全国。 

    市法律援助中心陈洪国主任说,这一次的胜利来之不易,转换思路是迫不得已,主要因为没有立法支持。因此要解决农民工享受养老问题,还是得在立法、执法上解决问题。 “迫切需要国家从立法上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陈主任建议说。

    

来源:新华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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