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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描述

姓名:王晔职业:律师电话:13366825130邮箱:wangye714@sina.com个性介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房地产行业维权记者、知识产权代理人、投资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办案雷厉风行, 服务细致周密,睿智进取,擅长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其法律知识精深,善于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预防法律风险,曾为多家公司起草及审订各类合同,其所起草的诸多合同如:《投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软件外包协议》《软件开发协议》《企业挂靠协议》《专利使用许可协议》等,都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与委托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

李**股权转让纠纷案

2007-07-15 09:49 阅读(?)评论(0)

李**股权转让纠纷案
    
 
      2006年8月5日,李**与北京某制作中心法定代表人何**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何**将其原出资15万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全部(或部分)14.7万元转让给李**,转让金为2.6万元。并约定众2006年8月8日是起李**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同时《北京某制作中心章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我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后因何**未将股份变更给李**,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
1、李**与何**二零零六年八月五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2、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转让款二万六千元。
3、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损失一万五千元。
    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约定李**向何**支付了转让费,何**收到转让费后,制作中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股东至今未变更,最终由于制作中心《企业章程》对何**作为法定代表人转让股份进行的限制,致使李**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李**可以解除合同。李**向何**主张赔偿的损失金额,是其因履行合同时在参与制作中心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属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的范围,何**对合同被解除存在过错,因而应负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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