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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治鼻炎致眼盲 防疫站赔偿8.8万

分类:法律 典刑案例 | 标签:   赔偿   医疗事故  
2007-08-10 10:15 阅读(?)评论(0)

12岁女孩治鼻炎致眼盲 防疫站赔偿8.8万

作者:范中芳  

  日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了一起因防疫站医生因治疗鼻炎注射不当而造成12岁女孩眼盲的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使受害人当天就拿到了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8万元。

    2007年2月14日,年仅12岁的女孩曾月因鼻炎到虞城县防疫站门诊部就诊,在医生为其注射了封闭针后即发生呕吐、右眼流泪、眼眶发紫看不见东西等症状,后经多家医院多次治疗无效,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达6级伤残。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曾月即诉至法院,要求虞城县防疫站赔偿其医疗、护理、补助、交通、后续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9万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从关爱妇女儿童、维护其合法权益出发,本着尽快地、最大限度地使受害人得到赔偿的宗旨,启动了庭前调解程序。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该防疫站阐述了因自身医疗过错、构成医疗事故给他造成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其次是阐明了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带来终身伤残的痛苦,亦应该在精神抚慰和残疾补助金上给予足额的赔偿;第三是做好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和安抚工作,督促被告以诚意取得谅解,以言行求得宽恕。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赔偿8.8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交到受害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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