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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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年龄:17年11个月 个人描述姓名:王晔职业:律师电话:13366825130邮箱:wangye714@sina.com个性介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房地产行业维权记者、知识产权代理人、投资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办案雷厉风行, 服务细致周密,睿智进取,擅长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其法律知识精深,善于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预防法律风险,曾为多家公司起草及审订各类合同,其所起草的诸多合同如:《投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软件外包协议》《软件开发协议》《企业挂靠协议》《专利使用许可协议》等,都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与委托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 | ||
日志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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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上学抢劫被判10谈自首的认定 因女儿考上大学没有学费,父亲挺而走险入户抢劫,在抢动后,因为后悔而将钱款放至在受害人家门口,并多次向警局打电话"咨询",后警局针对其电话号码及声音最终将其抓获.最终法院以入室抢劫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 该父亲的代理律师认为其行为将钱款已经放于受害人处,并且多次向公安机关打电话说明情况,后警官也是依据其的电话将其抓获,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而法院认为其未实际将自己至于法院的实际控制之下,不符合自首的情节,因此未予减轻处罚. 那么该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呢?我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首先从其行为来看,其是有悔改的表示,其将钱款放在受害人家门口,并且多次向警官打电话,问其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其却没有将其自己交由警官控制,其即不曾到公安机关投案,亦不曾向接线民警说明其所处的具体位置,并且其一直所询问的亦是其是否会受到处罚,因此我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投案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投案的行为因此不应当属于自首. 其次从自首的立法目的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犯罪者自动承担责任,从而减少警力,及维护社会的稳定,而本案中该父亲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这一效果,因此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这并不是说该父亲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博主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及惩戒触犯刑法者,其作为对人身进行限制的国家处罚权力,从立法的产观目的上来说,是想让人们以悔过及畏惧的心理不再实施犯罪行为。 而在本案中,父亲实施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给上大学的子女凑学费,为了子女的前程而实施的该行为,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在实施行为后,能积极的将所得款项交还给受害人,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且在其被抓捕前多次询问责任的承担范围,主观上有悔改表现,综合分析,该犯罪者不会对社会造成太大的危害,依我国刑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审理法院可以报最高法院批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博主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这一规则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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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于 2016-06-0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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