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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信电子证据 判决给付劳务费用

2007-07-02 20:08 阅读(?)评论(0)

法院采信电子证据 判决给付劳务费用

作者:张辉  发布时间:2007-07-02 10:25:28


    邱某依据策划协议和电子邮件要求北京某医药公司给付策划服务费,医药公司称仅收到原告的部分策划书,拒绝付款,邱某将医药公司推上法庭。近日,昌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门诊策划协议》,被告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首次服务费5000元。11月6日,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门诊策划书、产品手册、媒体传播计划等及软件文档15篇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利用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的服务器发送给被告。被告仅承认收到原告发送的软件文档15篇,没有收到其他相关材料。双方因支付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策划服务费1.5万元,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06年11月6日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策划的义务,并且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电子文本。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策划费1.5万元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医药集团公司给付原告邱某策划费1.5万元。

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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