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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晔职业:律师电话:13366825130邮箱:wangye714@sina.com个性介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房地产行业维权记者、知识产权代理人、投资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办案雷厉风行, 服务细致周密,睿智进取,擅长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其法律知识精深,善于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预防法律风险,曾为多家公司起草及审订各类合同,其所起草的诸多合同如:《投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软件外包协议》《软件开发协议》《企业挂靠协议》《专利使用许可协议》等,都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与委托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

冒用律师身份伪造法院判决 一代理人被拘留

2008-05-07 18:09 阅读(?)评论(0)
冒用律师身份伪造法院判决 一代理人被拘留
   黄为民在自己代理的案件被驳回起诉后,伪造对己方有利的判决蒙蔽委托人,后又冒用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的执行。今天,本网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黄为民因涉嫌伪造公文印章被该院于4月29日移送公安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于当日对其予以拘留。

    据悉,黄为民(自称原名黄伟民)于2005年代理了江苏顺天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晴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05年11月,因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江苏顺天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今年4月23日,朝阳法院收到了江苏顺天公司邮寄的一份申请,该公司因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请求朝阳法院为该公司出具原告为顺天公司、被告为北京晴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李春风等的2006年朝民初字第26019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在为该公司办理生效证明的过程中,法官助理发现该公司提供给法官的判决在案号、格式、行文、落款等多处均存在诸多疑点,遂调取了相关卷宗、查阅了相关案件信息。经调查法官核实,以江苏顺天公司为原告、北京晴霏服饰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在该院共有两起,分别于2005年8月和11月以撤诉和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没有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而其中2005年11月裁驳案件的案号恰为2005年朝民初字第26019号,与江苏顺天公司申请开具生效证明的判决案件案号仅存在年份差异。经查阅卷宗,当年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和诉讼费退费均系顺天公司特别授权的代理人黄为民(当年用名为黄伟民)领取的。而在与江苏顺天公司的电话联系中,顺天公司表示,判决书是代理人提供给该公司的,因黄为民称判决原件丢失,因此该公司手中仅持有判决的复印件。

    鉴于判决存在伪造嫌疑,4月28日下午,法院传唤黄为民到庭。黄为民称已打算与被告和解、不再申请强制执行,表示要撤回开具生效证明的申请。在随后的谈话中,黄为民对法官就当年案件承办法官的姓名、性别,开庭时间、地点等问题询问均作出了错误的回答。鉴于已经查实的情况,朝阳法院认定判决系伪造,因涉嫌犯罪,朝阳法院立即对黄为民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了公安机关。

    4月29日,法官再次与江苏顺天公司取得联系,取得了黄为民向该公司邮寄的代理执行判决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用名为黄伟民,且该协议显示黄伟民为国浩集团(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经进一步询问,黄为民表示,他的原名叫黄伟民,是一名专职律师。他表示当年案件被驳回起诉以后,为解决江苏顺天公司的内部权益争议,他应顺天公司原经理杨某的亲属张某的要求,自行撰写了判决书的主文,并在北京晴霏服饰公司之外另行增加了两个个人作为被告人,随后,他将判决主文和另外一份判决书模版提供给了张某,并由张某制作了判决,最终判决经他本人确认后让张某寄给了江苏顺天公司。

    为进一步核实黄为民的身份情况,法官随后又来到国浩集团(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了解到该律师事务所确实有一名注册律师叫黄伟民,但与黄为民并非同一人,且在其提供给顺天公司的委托代理执行协议中,律师事务所的地址、印章均不符实。

    4月29日,朝阳法院将黄为民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据悉,公安机关已于当日对黄为民予以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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