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年龄:17年11个月
访问:?
文章:316篇

个人描述

姓名:王晔职业:律师电话:13366825130邮箱:wangye714@sina.com个性介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房地产行业维权记者、知识产权代理人、投资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办案雷厉风行, 服务细致周密,睿智进取,擅长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其法律知识精深,善于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预防法律风险,曾为多家公司起草及审订各类合同,其所起草的诸多合同如:《投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软件外包协议》《软件开发协议》《企业挂靠协议》《专利使用许可协议》等,都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与委托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

签订协议后欲反悔 自称患精神病被判败诉

2007-07-09 14:53 阅读(?)评论(0)

签订协议后欲反悔 自称患精神病被判败诉

签订协议后欲反悔 自称患精神病被判败诉

作者:王婷婷  发布时间:2007-07-09 10:09:27


    中国法院网讯   签订协议后反悔,范琳(化名)自称签协议时患有精神病,为此起诉至法院。因证据不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其败诉。 

    1999年9月12日,范琳与姐姐一家签订协议,约定:范琳自愿将父母留给自己的位于渝北区石坪镇后湾村的两间房屋,送给姐姐的儿子,从此不再赡养母亲,母亲的日常生活及过世后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姐姐一家承担。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后,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渝北区石坪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后湾村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义务。 

  然而,去年11月,范琳一纸诉状将姐姐一家告上法院,称当年签订协议时,自己正处于精神病患病期间,是在姐夫的强迫下签订的协议,故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范琳还向法院举示了自己于1990年在重庆市一家精神病医院看病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范琳出示的病历复印件中,医生并未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病予以确诊,范琳也未住院治疗。原告范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协议的行为应属有效。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我的相关日志:

2007-06-29 | 两份文件争"宝马" 法庭据印泥年份推断轿车归属
2007-07-05 | 佰家公司老总妨害作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获刑
2007-07-02 | 法院采信电子证据 判决给付劳务费用
2007-06-08 | 妻子认定丈夫婚外恋QQ记录"作证"离婚被驳回
2007-04-08 | 老妇伪造证据被处以200元罚款

   阅读(?)评论(0)
 
表  情:
加载中...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